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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系教評會設置要點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96年5月9日本校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社發系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6月22日本校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5月23日本校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社發系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3月13日本校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社發系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5月7日本校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一、本學系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聘任、升等、解(停)聘及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依據大學法、本校組織規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教師升等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設置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由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七人組成之,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中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如副教授人數不足時,可由校內外性質相近似系、所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之。
審議升等案件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就升等個案不得與表決。倘具相關學術領域評資格委員人數不足五人時,應簽請院長另聘校內、外教授同組成,陳請校長核定之。本委員會由學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或委員三人之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或由學系主任以簽會本委員會委員同意之方式處理相關議案。
三、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教師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之情形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通過。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五、本委員會委員對於本人、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審查事項應行迴避。
六、本委員會分別審議下列事項:
   (一)關於專、兼任教師之新(續)聘及聘期事項。
   (二)關於專、兼任教師之升等事項。
   (三)關於專、兼任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四)關於教師延長服務、違反聘約及依法應盡義務之認定及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依法令應評審之事項。
七、關於教師聘任事項:
   (一)新進教師之聘任依下列事項辦理:
         1.新進教師之聘任人數及專長由本系系務會議決定,送交本委員會討論之。
         2.新進教師之聘任,除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外,應參酌其教學、研究及服務表現。
         3.聘任之程序如下:
          (1)採公開方式徵求人選,應徵者應繳交其學經歷資料、最近五年內之著作(含學位論文)、進修學位之修課資料及任教科目之教學計畫。
          (2)應徵者由本委員會邀請相關教師進行初審,合格者邀請其舉行學術演講或學術座談。
          (3)學術演講或學術座談後,由學系主任召開評審委員會議,在相關教師提出評審意見後,由本委員會出席委員舉行無記名投票選出新聘教師候選人,向本校人文社會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二)教師之續聘依下列事項辦理:
         1.教師聘任期滿前由本校人事室提供聘期即將屆滿之教師名單。
         2.聘期即將屆滿之教師,經本委員會通過續聘後,簽請本校人文社會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續聘之。
   (三)兼任教師之聘任依下列事項辦理:
         1.兼任教師之聘任,需經本委員會之同意。
         2.兼任教師之聘任以講師以上者為原則。
         3.兼任教師以開設本學系目前無適當師資任教之科目為原則。
         4.本學系所開各類短期班或進修班師資之聘任,授權學系主任依課程需要逕行簽聘, 再提本委員會追認。
八、關於教師之升等事項:
   (一)著作升等:
         1.教師申請升等時程應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
         2.升等著作提出後,由本學系主任召開評審會議,採無記名方式投票,通過後向本校人文社會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3.本委員會審議升等教授職級時,僅由具教授資格之委員參與審議,並經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二)學歷升等:
         1.凡以學位申請改聘之教師,其資格應合於有關法令之規定。
         2.以學位申請改聘之教師,經本委員會初審同意後,提請本校人文社會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九、凡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獲得提名聘任、升等、續聘、停聘、或解聘之教師,均由學系主任依相關規定程序處理之。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社會發展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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