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系教評會設置要點1140514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96年5月9日本校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社發系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6月22日本校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5月23日本校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社發系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3月13日本校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社發系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5月7日本校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14年4月10日本校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社發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4年5月14日本校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本學系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聘任、升等、解(停)聘及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依據大學法、本校組織規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教師升等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設置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由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七人組成之,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中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如副教授人數不足時,可由校內外性質相近似系、所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之。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符合擔任委員資格之任一性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審議升等案件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就升等個案不得參表決。倘具相關學術領域評審格委員人數不足五人時,由本委員會推選校內、外相關學術領域教授,簽請院長擇定,陳請校長核定後共同組成。本委員會由學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或委員三人之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或由學系主任以簽會本委員會委員同意之方式處理相關議案。

  •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審議專任教師解聘、聘、不續聘、資遣及復聘案件之出席及決議人數,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 本委員會委員對於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案件審查事項應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案件當事人如認為某位委員審議其案件有偏頗之虞者,亦得提出具體事證,向委員會提出迴避申請,經委員會決議後請該委員迴避。
  • 本委員會分別審議下列事項:

(一)關於專、兼任教師之新(續)聘及聘期事項。

(二)關於專、兼任教師之升等事項。

(三)關於專、兼任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四)關於教師延長服務、違反聘約及依法應盡義務之認定及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依法令應評審之事項。

  • 關於教師聘任事項:

(一)新進教師之聘任依下列事項辦理:

      1. 新進教師之聘任人數及專長由本系系務會議決定,送交本委員會討論之。
      2. 新進教師之聘任,除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外,應參酌其教學、研究及服務表現。
      3. 聘任之程序如下:

(1)採公開方式徵求人選,應徵者應繳交其學經歷資料、最近五年內之著作(含學位論文)、進修學位之修課資料及任教科目之教學計畫。

(2)應徵者由本委員會邀請相關教師進行初審,合格者邀請其舉行學術演講或學術座談。

(3)學術演講或學術座談後,由學系主任召開評審委員會議,在相關教師提出評審意見後,由本委員會出席委員舉行無記名投票選出新聘教師候選人,向本校人文社會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二)本系專任教師之續聘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

(三)兼任教師之聘任依下列事項辦理:

  1. 兼任教師之聘任,需經本委員會之同意。
  2. 兼任教師之聘任以助理教授職級以上優先聘任,聘期以一學期一聘為原則,起迄日期以學期制為之。
  3. 兼任教師以開設本學系目前無適當師資任教之科目為原則。

 (四)專案教師之聘任,悉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關於本系專任教師之升等事項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人文社會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辦理。
  • 凡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獲得提名聘任、升等、續聘、停聘、或解聘之教師,均由學系主任依相關規定程序處理之。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社會發展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