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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緊急紓困暨助學金設置要點及申請書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學生緊急紓困暨助學金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11月15 日106 學年度第 1學期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6 年12月19日人文社會學院106 學年度第2學期院務會議通過

一、為協助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依據本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分配結餘款運用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學系學生在學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得請求補助:
   (一)學生本人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急需濟助者。
   (二)學生本人傷、病住院,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三)學生因遭遇不可抗力事變、天然災害或家庭突遭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無力繼續學業者。
   (四)其他偶發事件,急需濟助者。
三、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須備齊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書及以下證明文件,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款:死亡證明。
   (二)符合第二點第二款:醫院診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核定通知單、清寒證明、醫療費用單據。
   (三)符合第二點第三、四款:災害受損證明(檢附災害照片)、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核定通知單、財力證明(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或其他相關證明。
以上檢附證明文件以正本為憑。
四、學生須於事件發生後,由本人(或導師協助)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導師初審,及系所主任複審後,向業務承辦單位(社會發展學系系辦)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須於事件發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且本項救助同一事實以申請救助一次為限。以家庭為單位核發,如有兄弟姊妹同學系者,僅限一人申請。
六、本要點紓困助學金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屬第二點第一款者,補助新臺幣(以下同)最高一萬五千元。
   (二)屬第二點第二款者,補助最高一萬元,但不逾自付醫療費用之額度。
   (三)屬第二點第三、四款者,補助最高一萬五千元。
   (四)若屬特殊情況,經簽請校長同意者,不受上述補助金額之限制。
七、每年家庭總收入(以父母及學生合計)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者,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一千萬元者,不核發救助金。申請紓困助學金者,須檢附家庭(含父母及學生)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本項紓困助學金如因學生個人違法事實(如違反交通規則)致傷亡者,則不予補助。
八、申請人如有不實或重複申請者,本學系應撤銷其許可及追回紓困助學金;並得於發現後二年內不受理其他申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九、為掌握緊急紓困之時效,對於紓困助學金之發放,得由系主任或指派適當人員,依第六點標準先行核發,並於事後提請系務會議追認。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社會發展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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