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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實施審查要點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實施審查要點

104年5月26日本學系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6月8日人文社會學院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議同意備查

一、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實施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教師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依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學系應依課程需要及授課時數之考量,聘任專任(案)、兼任教師。
五、本學系初聘教師,應繳驗下列資料:  
  (一)履歷表。 
  (二)最高學歷證書、成績單(持國外學歷者,請將學位證書及成績單送至駐外單位辦理認證,如無成績單者,請提供修業學校歷年行事曆或由修業學校教務相關行政單位出具修業期間之證明文件並送交駐外單位驗證;另請提供入出境證明書)及身分證等之影本。 
  (三)其他必要證件(如著作證明、經歷證件等)。 
  前項證件如係外國文字,須附中文譯本,並由中譯人簽名蓋章。 
  本學系聘任之專任(案)、兼任教師,所授科目或時數,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應聘時,應於開學前連同聘書,簽請校長核定後通知人事室更正或註銷聘約。 
六、若應徵者未具有大專合格教師證書,經初審、面試通過後,本學系應完成應徵者博士學位論文校外實質審查作業,應徵者須自行負擔學術校外審查費,並將外審結果會知人事室,俾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本學系辦理新聘教師之學位論文校外實質審查,應一次送予三位審查委員評審,評審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其中二位委員評審及格,一位委員評審不及格。惟其評分為五十分以上,該論文外審即為通過,若二位委員評審及格,另外一位委員評分未達五十分者;其論文再送第四位委員外審,並將審查結果提送校教評會一併討論是否同意其通過。 
七、專任教師,初聘一年,如服務成績優良,於期滿前由本學系主任提送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人文社會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通過後,提交校教評會同意備查後,續聘第一次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並各依原程序辦理。
  專案教師之聘期,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兼任教師年齡以七十歲以下為限,聘期以一學期一聘為原則;兼任授課教師之初聘,準用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
九、擬聘教師如因尚未領到較高學位證書,而以證明書或臨時證書審查其資格者,應先以已具正式學位證書之資格,聘任相當等級教師,繳驗較高之正式學位證書,始得申請改聘為較高學位資格之相當等級教師。
十、現任教師(含專任案、兼任)違反聘約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者,得依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一、本學系專任教師升等,應依規定期限內向本學系主管提出申請。 
十二、教師申請升等所提著作(含作品、成就證明、教學成果或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師以專門著作送審者,其條件如下:
    1、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但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得送審。
    2、送審著作(含參考著作)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且在本學系認可之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審查制度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或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3、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4、代表著作之語文不限,其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摘要。
    5、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6、代表著作須為未曾送審之著作。
    7、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一人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申請升等教師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8、專書出版,須載明著作人姓名、發行人姓名、出版時間、地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
   (二)以作品、成就證明、教學成果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其條件如下:
    1、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其類科範圍,包括美術、音樂、電影及設計。
    2、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如下:
     (1)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2)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3)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3、教師以教學成果送審升等者,其成就證明採計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4、以作品、成就證明、教學成果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教師升等者,送審研發成果應符合送審時間規定,送審成果應附整體作品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1)研發理念。
     (2)學理基礎。
     (3)主題內容。
     (4)方法技巧。
     (5)成果貢獻。     
    5、前目之研發成果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研發成果涉及機密者,送審人得針對機密部分提出說明,並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予以保密。
十三、本學系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系教評會應就其教學服務成績詳為評審,經初審教學服務成績達七十分以上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複審,再送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審查核定。
   (二)申請及作業審查程序,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實施審查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十四、教師升等資格審查之評分,總分以一百分計算,報教育部審查時學術著作成績占總成績之比例為百分之七十,教學服務成績占總成績之比例為百分之三十;其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及評分表另訂之。
十五、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教師資格審定,經系教評會受理後,初審通過與升等生效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
   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十六、辦理教育部未授權自審職級者(升等副教授以上職級)教師升等作業時程,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實施審查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七、辦理教育部授權自審職級者(升等助理教授《含》以下職級) 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博士學位論文送審副教授之作業時程,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實施審查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十八、本校教師升等年資,除以學歷升等外,講師升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及副教授升教授各須在大學院校任滿三年(年資採計至報教育部審定生效時間);其中至少須於本校服務滿一年(含本校原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與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前項年資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
   (二)經核准借調,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十九、教師申請升等如經審核未達標準不通過者,應重新按升等程序從頭辦理;各該級教評會應以書面併同理由通知當事人。 
二十、系教評會辦理升等審查時,各委員對於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升等案件,應予迴避。 
二十一、對於升等審查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送審人對於升等審查之案件,不可有請託、關說等情事,若發現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並經查明屬實時,應駁回其申請。 
二十二、申請人如不服系教評會初審之決議,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具體證件及有關資料,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但對於著作外審結果之異議不予受理。 
二十三、各級專任(案)教師評鑑結果未達通過標準者,除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處理外,亦不得提升等事宜。 
二十四、二校務基金進用專任教學人員於本學系服務一年以上,第二年仍獲續聘者,得申請教師資格審查,於本學系連續服務五年以上者,得比照本學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升等審查;其升等送審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教評會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社會發展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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