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103年9月15日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09月22日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設置「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本系專任教師擔任當然委員,並邀請校外專家學者、業界代表一至二人,學生代表一至三人組成之。
三、專任教師代表由系務會議推派產生,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校外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及學生代表(含畢業生)由專任教師推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邀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確立本系之特色,規劃整體課程之方向,訂定本系課程名稱、學分與內容之準則,並審議、協調處理有關事宜。
(二)審核教師所提新開、停開及修改課程之提案。
(三)建議本系未來所需課程。
(四)審議雙主修、輔系,以及校外研修等課程要求及學分認定。
(五)審議各教學小組之決議。
五、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六、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所作各項決議,應提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負責單位:社會發展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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