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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研究生修業要點1130328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研究生修業要點

103年9月15日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社會發展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9月22日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3年10月9日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年3月10日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社會發展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5月 4日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5月21日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1月15日本校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社會發展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2月19日本校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月4日本校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3月13日本校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社會發展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4月29日本校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社會發展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5月7日本校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6月13日本校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9月11日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社會發展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0月15日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0月24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4月15日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社會發展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5月5日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6月11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9月7日本校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社會發展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0月12日本校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0月27日本校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2月20日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社會發展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3月6日本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3月28日本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法源依據:

為維持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之品質,以及修業上有共同之規範,特依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共同修業辦法」,訂定本系研究生修業要點。

  • 研究生畢業條件:

碩士班和在職碩士班研究生均至少須修滿二十六學分,且均外加論文必修六學分,經論文口試通過後方得畢業

  • 研究生須依照下列之規定辦理選課:

(一)一、二年級每學期最少修二學分(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者不在此限),最多修十八學分(論文外加)。加修習教育學程、學分學程者,每學期所選教育學程、學分學程之課程,亦須內含於每學期修課最高學分上限。

(二)「論文」一科須修習二學期,每學期修習三學分。研究生須修滿規定畢業學分百分之三十以上,始能修習「論文」。

(三)本系研究生經雙方系所主管同意後,始得跨系、所(日間班)選修與主修領域相關之科目,至多學分。

(四)依照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學分抵免事宜,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原則,惟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且論文及本系必修科目不得申請抵免。

(五)以同等學力報考錄取者,應於修業期限內增修本系大學部核心課程或專業選修課程至少四學分。同等學力入學之研究生補修學分或其他研究生得依其個人之需要至大學部修習與主修組別有關之課程,其成績列入研究所學期成績及畢業成績之計算,但不計列於畢業學分數。

(六)研究生應完成學術倫理數位課程並通過測驗,取得修課證明後,始能畢業。

  

  • 論文指導教授之遴聘:

(一)論文指導教授之聘請與更換,依研究生的志願與教授之專長,填具申請書依行政程序辦理。

(二)指導教授之遴聘以本校專任(案)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且至多同時指導八位研究生為原則(不含進修暨研究學院碩士學位學程班研究生)

(三)指導教授聘定後,指導學生擬定論文研究計畫。必要時,得推薦遴聘協同指導教授共同指導研究生。

  • 論文研究計畫發表:

(一)研究生須修滿規定畢業學分百分之四十以上,始能提出論文研究計畫發表之申請。

(二)論文計畫口試委員為二至三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另一人由校內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擔任之。口試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加倍推薦,經系主任與指導教授協商暨審查後核定之。

(三)論文研究計畫發表須全體委員出席始得進行考試。考試評分以通過、修正後通過、未通過三項,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含)委員評定未通過時,以不及格論。論文研究計畫成績不及格者,研究生得再提出發表申請。

  • 論文口試與畢業:

(一)研究生於論文研究計畫發表通過日起,在三個月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及系主任審查核定後,始得舉行口試,並於口試日期前十五天提出申請。

(二)論文口試委員三人,除論文研究計畫口試委員外,應有校外委員一人。

(三)研究生應於口試前十五天,將論文送交系辦公室,由系辦公室寄交各口試委員。

(四)論文口試須全體委員出席始得進行考試,成績之評定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全體委員評定分數平均之。論文口試不及格而依規定仍可繼續修業者,得重考一次。重考一次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五)指導教授於學生論文口試完畢後,當天將口試委員會議紀錄、評分表等送交系辦公室。

(六)學位論文上傳前,應經論文比對系統比對,相似度指數需低於百分之三十,結果經指導教授簽名後,始得畢業。

(七)各學年度論文口試截止日期:上學期為一月十五日,下學期為七月十五日。

(八)通過論文口試後,應依照口試委員會之意見修正論文,經指導教授審核後依規定本數印製,連同中、英文摘要及論文電子檔送交系辦公室。

(九)研究生修滿規定之學分與通過論文口試者得申請畢業,上學期最後離校日期為下學期註冊日,下學期最後離校日期為八月十五日。逾期未辦妥離校手續者,視同該學期未畢業。

  • 論文指導教授、論文計劃發表審查委員及口試委員與研究生之間有利害關係時,應予迴避。
  •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共同修業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社會發展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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