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年10月22日103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年1月5日103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本學系為妥善辦理招生工作,特依據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訂定「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學系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各項招生試務工作,秉持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務,並處理招生相關緊急事項。
三、本委員會以本學系專任教師代表三至五人,由系務會議中推選組成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必要時得聘專家學者及利害關係人出席討論。系主任為當然委員,綜理會務,並負責召開會議、統籌分派系所各項招生業務;任期同職務進退。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由系主任擔任主席,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餘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委員會之決議必須做成正式會議記錄,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本系專任教師。決議於發出一週後,經由系主任簽署即可付諸實施。惟有下列情形時,必須提交系務會議議決:
(一)本系招生方式之修訂。
(二)三分之一以上專任教師連署反對原決議。
六、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學系各項招生規定、招生簡章及有關招生之相關法規與作業要點。
(二)審議本學系各項招生工作事項及重要招生日程。
(三)審議本學系各項甄選標準、錄取標準、錄取方式及錄取名單等。
(四)審議本學系其他有關各項招生之重大相關事項。
(五)負責本學系策劃及執行招生制度之研發工作。
七、本委員會委員,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考時,應行迴避參與相關招生業務。
八、本委員會視招生工作需要召開招生委員會議。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社會發展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