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系主任遴選、續聘及解聘實施要點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系主任

遴選、續聘及解聘實施要點

民國103年9月15日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9月22日本校103學年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備查

民國1101130日本校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並備查

 一.本要點依據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規定訂定之。

二.本學系系主任任期屆滿或因故出缺時,依下列程序辦理下一任之選薦工作:

  •     由現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召集全體專任教師辦理選薦事宜。但非有應出席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時,不得開會與投票。
  •     系主任之候選人應具有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由出席教師採無記名方式票選之。每票至多圈選二人,以得票過半數較高之前二名,薦請校長擇聘之。
  •     如第一次投票僅一人或無人得票達半數時,除得票超過半數者為當然被選薦外,應就得票數較高之三名,再舉行第二次投票,每票圈選一人,以多數決選足應選薦人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被選薦人員名單,應由會議召集人於一週內簽請校長擇聘之。
  •     系主任之選薦應於任期屆滿或因故中途去職前二個月內召開;因故出缺時,應由代理主任於二週內召開。
  •     系主任如有不適任情事,經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二分之一(含)以上連署要求去職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系主任去職票決,經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三分之二同意去職時,報請校長解除系主任職務。
  •     得視實際需要於投票前邀有意參選者發表個人理念,爭取認同。

三.本學系系主任任期為一任三年,任期屆滿得提系務會議重新選薦通過,報請校長續聘兼任之。

四.本學系系主任之人選,必要時經系務會議通過,得對外徵求之。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本規章負責單位:社會發展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