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兼任教師聘任規則
98.03.16本校97學年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公平、公正、公開聘任本系兼任教師特訂定「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兼任教師聘任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本系專任老師如已依教育部規定之授課標準時數排滿,或未滿但因所開授課程性質非本系專任教師所能任教者,得聘請兼任教師。
三、本系兼任教師申請以具有博士學位者為原則,若因考量其實務經驗或專長領域者不受此原則限制。
四、新聘兼任教師時,需繳交申請者之最高學歷影本、成績單影本、個人履歷自傳,並視需要提交實務經驗或專長領域相關資料,並提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後聘任之。
五、兼任教師之授課時數,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但課程有連續性或不可分割性者,得增為六小時。
六、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社會發展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