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自我評鑑施行細則
民國103年9月1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9月22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競爭力,強化本系經營績效,特依「國立屏東大學自我評鑑辦法」與「國立屏東大學人文社會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訂定本系自我評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本系為辦理系所自我評鑑,設置「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自我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系自評會)」,本系所有專任教師為當然委員、系主任為主任委員,以執行自我評鑑相關事宜,其任務與職掌如下:
(一)擬訂自我評鑑政策及方針。
(二)擬訂評鑑內容及工作計畫書。
(三)進行自我評鑑工作。
(四)召開自我評鑑檢討會。
(五)撰寫自我評鑑報告。
(六)根據評鑑結果擬訂改進計畫。
(七)其他有關自我評鑑相關業務。
三、自我評鑑分為二階段:
(一)系自我評鑑:由系自評會依據評鑑項目,逐一評鑑,並做成自我評鑑 報告。
(二)校外專家評鑑: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三至五名,到所進行自評之檢視及實地訪評。訪評以一天為原則,並做成評鑑報告,供本系參考改進。
四、評鑑項目如下:
(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三)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四)研究與專業表現。
(五)畢業生表現。
五、校外專家實地訪評應包括:本系業務報告,參觀本系空間、設備及教學研究狀況,與本系行政人員及師生進行個別晤談、交換意見等。
六、自我評鑑時程原則如下:
(一)於受評鑑學年度起二個月內完成系自我評鑑。
(二)系自我評鑑完成後三個月內完成校外專家評鑑。
(三)校外專家評鑑後二個月內完成正式評鑑報告。
(四)系評鑑報告於系自評會審議後,提系務會議通過,並送評鑑會議審議。
七、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提送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社會發展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