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碩士班預修研究生甄選作業要點
民國103年9月1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9月22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10月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議通過
民國105年6月20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6月21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議通過
一、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特依本校「大學部學生五年一貫修讀學士及碩士學位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學生及碩士班預修研究生 (以下簡稱預研生) 資格。
三、大學部學生入學後,得於二年級下學期開學後,依教務處公告期間提出申請,經甄選通過者,取得預研生資格。
四、本系預研生名額由系主任召集相關教師組成甄選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得視申請學生程度增減錄取名額,但至多以不超過本系次一學年度碩士班核定招生名額之二分之一為限。
五、申請預先修讀本學系碩士班課程者,應為本校大學部在校學生,修業滿三個學期。
六、凡取得本學系預研生資格後,若因休學、實習等因素,且未喪失學籍者,仍適用本要點。
七、申請本學系預研生,應於申請期限內繳交下列各項文件:
(一)申請書1份。
(二)歷年成績單1份。
(三)其他相關傑出表現之佐證資料。
八、具本系預研生資格之學生可選修本學系碩士班課程,每學期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得不受本校大學部規定之學分數限制;修習之課程與學分數應依本系碩士班所開設之課程學分修讀,課程各科成績評定標準與正式研究生相同。
九、取得預研生資格後,必須於本校學則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系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完成註冊入學,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十、預研生正式成為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後,其於大學期間修習完成之研究所學分課程,可申請抵免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且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要點有關研究生抵免學分上限規定之限制)。但所預修之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則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十一、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讀之碩士班課程,不另收學分費。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大學部學生五年一貫修讀學士及碩士學位辦法」及本系「研究生修業要點」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社會發展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