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沿革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社會發展學暨社會科教育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草案)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社會發展學暨社會科教育學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畢業系友間之情誼、整合系友資源、增進系友間之互助
       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市民生路4-18號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社會發展學系辦
       公室。
 
會員
 
第四條 凡本系(含社會發展學系及前社會科教育學系)畢業、肄業或轉學 
       之大學部及研究生,均為本系之基本會員。
第五條 凡現於本系就讀同學,均為本會學生會員。
第六條 凡曾任或現任職於本系之教職員,均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第七條 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本校其他系之教職員,由會員推介,經理事會通過, 
       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八條 凡於本校其他系肄業、畢業者,由會員推介,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   
       基本會員。
第九條 本會基本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等權利,並得參加本會所舉   
       辦之各項活動。
第十條 本會基本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之義務。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一年至少舉辦一次。理事會為執 
         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理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七人、監事五人,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中理事七 
         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前項    
         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
         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
         抽籤定之。
第十三條 本系系主任為當然名譽理事。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名,由理事會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負責主持會務,並於會員大會、理事會時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不
         能參加,得指定理事一名代理主席。
第十五條 理事會得邀請系學會會長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主席一名,由監事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負責監察日常會務,並於監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如監事主席因故不
         能參加,得指定監事一名代理主席。
 
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權責如下:
      1. 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以及制定、修改章程;
      2.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3. 議決年度各項活動、計畫;
      4. 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例行業務;
      3.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4. 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之權力。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2. 審核年度計劃之各項預算、決算;
      3. 查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
      4. 其它有關之監察事項。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基本會員常年會費:每年參佰元整,如有異動需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後次年實施;
      2. 永久會員:一次繳交伍仟元整,為永久會員;
      3. 各式捐款及贊助;
      4. 資金孳息。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