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提聘資格認定實施要點
112年3月16日本校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社會發展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12年5月17日本校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12年5月25日本校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學位授予法」第八條以及「國立屏東大學碩士班研究生共同修業辦法」第七條訂定之。
二、本碩士學位考試委員,如擬聘請對象為以下兩類,需由指導教授提出說明與佐證資料,經系務會議認定通過之後,方得進行提聘與學位考試:
(一)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與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二)研究生之研究領域如涉及原住民族之社會與文化傳統,擬提聘對原住民部落傳統知識具有稀少性與不可替代性權威之部落傳統領袖(與文化傳承者)。
三、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與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社會發展學系